《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11.8 锅炉房及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与锅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2.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 锅炉房锅炉总台数不宜过多,全年使用时不应少于两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于两台。
5. 其中一台因故停止工作日寸,剩余锅炉的设计换热量应符合业主保障供热量的要求,并且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供热(包括供暖和空调供热) ,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分别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和7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5.2.3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7.0MW ; 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 MW。
5.2.5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B一一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Q0一一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ηl——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2。
5.2.6 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 ~ 3台,不应多于5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 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 ) 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 ) 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3]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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