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m。
2. 当空调水系统最高点高于蓄冷(或蓄热)水池设计水面时,宜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当高差大于10m 时,应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如果采用直接供冷(热)方式,水路设计应采用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3. 蓄冷水池与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3.3.11 水蓄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中具有可利用的消防水池时,应尽可能考虑其兼做蓄冷水池。
2. 蓄冷混凝土水池不宜小于100m³。
3. 确定蓄冷混凝土水池深度时,应考虑到水池中冷热掺混热损失,在条件允许时宜尽可能加深。
4. 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7℃,蓄冷容积不宜大于0.048m³/kWh。
5. 水蓄冷蓄水温度在4~7℃时,宜采用常规制冷机组。
6. 蓄冷水槽宜采用温度分层法,也可采用多水槽法、隔膜法或迷宫与折流法。
7. 采用分层法的蓄冷水槽,应合理设计水流分配器,使供回水于蓄冷和释冷循环中在槽内形成重力流,并保持一个合理稳定的斜温层。
8. 蓄冷时,蓄冷水槽的进水温度应保持恒定。
9. 水路设计时,应采用防止系统中水倒灌的措施。
10. 蓄冷水槽宜远离振动设备,当与振源较近时,应对振源采取相应的减、隔振措施。
3.3.12 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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