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6.3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口温度宜按照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要求确定,且不宜高于33℃。
2. 冷却水进口最低温度应按制冷机组的要求确定,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不宜小于15.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不宜小于24℃;全年运行的冷却水系统,宜对冷却水的供水温度采取调节措施。
3. 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应根据冷水机组设定参数和冷却塔性能确定,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不宜小于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宜为5~7℃。
【条文说明】
(1)有关标准对冷却水温度的正常使用范围进行了推荐(表4-5),是根据压缩式冷水机组冷凝器的允许工作压力和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运行效率等因素,并考虑湿球温度较高的炎热地区冷却塔的处理能力,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的。本规范参考有关标准提供的数值,规定不宜高于33℃。
表4-5 国家标准推荐的冷却水参数
(2)冷却水水温不稳定或过低,会造成压缩式制冷系统高低压差不够、运行不稳定、润滑系统不良运行等问题,造成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出现结晶事故等;所以应对一般冷水机组冷却水最低水温加以限制(不包括水源热泵等特殊系统的冷却水)。随着冷水机组技术配置的提高,对冷却水进口最低水温的要求也会有所降低,必要时可参考生产厂具体要求。水温调节可采用控制冷却塔风机的方法;冬季或过渡季使用的系统在气温较低的地区,如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满足制冷机最低水温要求时,应在系统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管和电动旁通调节阀。
(3)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是综合考虑了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大部分地区的室外气候条件等因素,推荐了我国工程和产品的常用数据。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冷却水因经过吸收器和冷凝器两次温升,进出口温差比压缩式冷水机组大,如果仍然采用5℃,可能导致冷却水泵流量过大。我国目前常用吸收式冷水机组产品大多数能够做到5~7℃,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冷却塔水温差标准为5℃,因此当设计的冷却水温差大于5℃时。必须对冷却塔的能力进行核算或选择满足要求的非标产品来实现相应的水冷却温差。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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