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区的夏季得热量确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7.2.2空调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7.2.4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应按非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不应将其逐时值直接作为各对应时刻的逐时冷负荷值: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非稳态传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7.2.5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可按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的空调区,通过非轻型外墙传入的传热量。

2. 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入的传热量。

3. 人员密集空调区的人体散热量。

4. 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