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7.3.19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要求。
2. 空调区的新风量,应按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补偿排风和保持空调区空气压力所需新风量之和以及新风除湿所需新风量中的最大值确定。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当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新风比应小于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
4. 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宜按所服务空调区或系统的新风量累计值确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4.3.12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 = X/( 1 + X - Z) (4.3.12-1)
Y = Vot / Vst (4.3.12-2)
X = Von / Vst (4.3.12-3)
Z = Voc / Vsc (4.3.12-4)
式中:Y一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³/h);Vst一一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³/h);X一一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³/h);Z一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Voc一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³/h);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³/h)。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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