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2)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3)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4)通风耗热量;5)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1]
1、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计算公式:
式中:Qj一一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α一一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见表1;F一一围护结构的面积(㎡);K一一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tn一一供暖室内设计温度(℃);tw一一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表1 温差修正系数α
2、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两面外墙修正率、窗墙面积比修正率、高度附加率、间歇附加率、外门附加率等。
考虑各项附加率后,围护结构的耗热量计算公式如下:
1)朝向修正率,β1
2)风力附加率,β2
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岸边、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高出其他建筑物的建筑, 其垂直外用护结构附加5%~10%。
3)两面外墙修正率,β3(严寒地区推荐)
对于公共建筑,当房间有两面及两面以上外墙时,将外墙、窗、门的基本耗热量附加5 %。
4)窗墙面积比修正率,β4(严寒地区推荐)
当窗墙面积比大于1:1 时,对窗的基本耗热量附加10%。
5)高度附加率,β5
高度附加在其他耗热量附加之上。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 %,但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1m时,每高出1 m宜附加1 %,但不应大于8 %。
6)间歇附加率,β6
间歇附加只针对间歇供暖的建筑物。一般对于仅白天使用的办公室、教学楼,对围护结构耗热量附加20%;对于不经常使用的礼堂,对围护结构耗热量附加30%。
7)外门附加率,β7
外门附加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门,阳台门不考虑外门附加。
式中,n为建筑楼层数。
参考资料:
[1] 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16~18;条文说明P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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