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和环境噪声标准是消声设计的重要依据。由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下表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环境噪声限值表 【单位: dB(A)】
注: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 118-2010)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1.2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5.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5.1.2 学校建筑中教学辅助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室内允许噪声级
6.1.1 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① 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② 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7.1.1 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8.1.1 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 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9.1.1 商业建筑各房间内空场时的噪声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3.0.1 工业企业内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注:
1. 生产车间噪声限值为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时间不是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
2. 室内背景噪声级指室外传入室内的噪声级。
3.0.2 工业企业脉冲噪声C声级峰值不得超过140dB。
3.0.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4.1.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 dB(A)】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 (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A)。
4.2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6-1和表6-2规定的限值。
表6-1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注:
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 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6-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
参考资料: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 118-2010)
[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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