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2.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2.1.6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 17226-1998)
4.2气窗的开口面积不得少于教室地面积1/50 - 1/60,应设于窗的上1 /3 处,便于开启。
4.3严寒、寒冷地区应设通风道,通风道不应少于2个,断面尺寸不应低于130mm x 260mm,室内开口于墙上方或顶棚下,应装有可开闭的活门。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5]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 17226-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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