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4 住宅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室外新风应先进入人员的主要活动区。
2.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3. 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 次/h。
4. 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3]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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