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10.4 直燃吸收式机组机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及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 宜单独设置机房;不能单独设置机房时,机房应靠建筑物的外墙,并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h防爆墙和耐火极限大于1.5h现浇楼板与相邻部位隔开;当与相邻部位必须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 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4. 燃气直燃型制冷机组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时,机房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 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6. 不应设置顶棚。
7. 烟道布置不应影响机组的燃烧效率及制冷效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第10.2.21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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