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制冷机房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制冷剂室外泄压口应高于周围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或杂物进入泄压管的装置。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在紧急情况下,能将机组氨液溶于水中,并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罐或水池。

【说明】

氨制冷剂(代号R717),是一种理想的自然制冷工质,具有良好的热力学性质。在限制和禁止使用CFC物质的大背景下,由于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

尽管氨制冷在目前具有一定的节能减排的应用前景,但由于氨有毒性,且有爆炸危险,爆炸极限为15.7%~27%,对于民用建筑,在使用氨制冷时需要非常重视安全问题。氨溶液溶于水时,氨与水的比例不高于每1kg氨/17L水。氨制冷系统用于民用建筑应极为慎重。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